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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4. 时回首月中看(2 / 7)

赐的最必要条件。其二,”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这是取消宗室贵族所享有的世袭特权,他们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血缘关系,即”属籍”,就可以获得高官厚禄和爵位封邑。

这项规定,造成了战国时”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的时代特点。军功爵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显示了勃勃生机。

在变法运动的推动下,赵、燕、韩、齐等国也实行了新的任官制度。如:赵孝成王依据赵襄子时代”功大者身尊”的法规,下令对降赵的韩上党守冯亭等“以万户都三封太守,千户都三封县令,皆世世为侯,吏民皆益爵三级,吏民能相安,皆赐之六金”。

在燕国,实行了”公子无功不当封”。乐毅破齐有功后,“燕昭王大悦,亲至济上劳军,行赏飨士、封乐毅于昌国,号昌国君”。并以上功、中功、下功、无功来区别赏赐的等差。

在韩国,申不害创立了一套”循功劳,视次第”的任官制度,规定”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

在齐国,齐威王也选贤任能,因功授官,封赏功效卓著的即墨大夫,烹杀逢迎取誉的阿大夫。赵、燕、韩、齐实行的这套新制度,也就是新的军功爵制的不同表现形式。

而在诸多的变法中,秦国算是最彻底的,秦国施行的军功爵制,在赏赐爵秩的原则上还有较严格的限制。

其原则之一,是”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韩非子•定法》说,商鞅制定的秦法是:凡战士能斩得敌人一颗首级,就可以获得爵位一级及与之相应的田宅、庶子,也可以做官。斩杀的敌人首级越多,获得的爵位越高。如果能斩敌人首级五颗,还可以役使隶臣五家。总之,军功的大小决定着将士”尊卑爵秩等级”的高低。

其原则之二,是爵位高者赏赐重,爵位低者赏赐轻,对士兵的奖赏低于军官。依秦制,划分爵位为二十级,从一级公士到二十级彻侯。军队在攻城围邑时如能斩杀敌人八千以上,野战时如能斩杀敌人二千以上,就是全功。凡立全功的部队,就对全军进行赏赐,而赏格依五大夫(九级)为分界,划分为两类,对五大夫以上的高爵赏赐重,在正常的官爵升迁之外还有”赐邑”、”赐税”、”税邑”等。而对五大夫以下的低爵,则只赏赐官爵一级,或者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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