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一成不变,不喜欢变化,因为稳定将带来和平,而流动易产生动乱。这不仅体现在他对国家政治体制和帝国基层社会结构的安排上,也体现在他对藩国的安排上,他希望太子一系永远是皇帝,而诸王一系永远是藩王,这样才不会出现混乱,以为万世垂典范。
此外,如果立秦王为皇储,也与朱元璋对国家的整个战略布局不符。当时朝廷有一部分人主张定都西安,洪武二十五年朱标死前赴陕西考察,即有调研在西安建都可行性的目的。朱标死后,朱元璋立秦王为太子,既符合兄终弟及的原则,又可以顺势定都于西安,但是这样一来,整个国家的战略重心将会移至陕西,江淮一带将会成为边区,不利于对这一地区的统治,军中大量出身于江淮一带的将领很可能会利用这一统治薄弱的情况在其故乡起事,对朱明王朝构成威胁,这是朱元璋后期最为担心并留意防范的事情。
七月,朱元璋让朱樉回到陕西(秋七月庚辰,秦王樉复国),这实际上等于否决了他的继承权,九月,朱元璋宣布传位朱允文。
大家都知道,中国的皇位传承制度上,到了明朝,因朱元璋恢复汉人的制度上,一直很遵从,所以在继承制度上,开始恪遵唐宋时留下的古代法固有传统,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相结合,嫡长继承和共同继承并存,以及男女不平等等等。但在继承的具体制度上也有变化发展,主要是立嗣制度更加灵活,奸生子的继承权得到上升。关于立嗣制度,起源于唐宋时的“绝户”制度。“有子立长,无子立嗣”,是中国古代宗祧继承的原则。
明朝法律规定,嗣子必须从同宗近支或同姓的卑亲属中择立,且应昭穆相当,不得尊卑失序,亦不许乞养异姓为嗣,这一点与魏晋南北朝的做法相似。法律所要求的立嗣行为称为“应继”,但如“应继” 嗣子不尽孝道,不为所后者亲,立嗣者可告官别立。
明代中叶法律又作较为灵活、自由的补充规定:“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财产”。立嗣者择立亲爱者为嗣,是为“择继”。 jian生子在唐朝被认为无继承权,宋代的规定有所松动,至金元,jian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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