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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贰拾肆章(3 / 15)

动表示愿意将钟国庆逼他作伪证的内幕抖搂出来。当时钟国庆亲自找他谈话,要求他在法庭上否认我曾经向他报告过收到两万元回扣的事实,否认他当时同意那笔回扣让我拿着的事实,以达到诬陷我的目的。反正是钟国庆逼他干的,就是构成伪证罪,主要承担者也应该是钟国庆,因为钟国庆当时和边晓军是老板与雇员的关系,边晓军“迫其压力而从之”,在法律上属于胁从的角色。首恶必办,胁从不问,边晓军自己不会有什么麻烦。当然边晓军这么积极主动地帮忙并不是因为得到了六万元的好处,而是因为他和国宁兄妹之间,不知结下了什么恩怨。他在国宁公司的职务反正被撤了,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在和律师谈话时,大有一种“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大无畏气概。

除此之外,边晓军还出谋划策,提供了其他几位证人的姓名和联系方法,他以前曾和这些人在不同场合对钟宁把那两万元回扣发给我表示过不满。这事当时在公司里有不少人都知道,边晓军提供的这几个人基本上都是炒了国宁公司或被国宁公司炒了的人,只要多塞点钱给他们免得他们怕麻烦,估计出来作证都没什么问题。

回扣这件事这么多人都知道,肯定是符合回扣必须公开的原则了。至于是否有账,律师认为在一家私营公司里,老板口头对财物的处理决定,是有效的。钟宁同意回扣让我拿着,那回扣实际上就是公司对我的奖励,走没走账不是我的责任。这观点她上次在法庭辩论中已经阐述,观点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上次败诉的主要原因,是控方证人异口同声地否认知道回扣这件事,否认我得到这笔回扣是老板同意的。如果这次能证实公司负责人对这事是知道的,能证实老板是同意把这钱给我的,那么我暗中受贿这个罪名,从主观动机到客观恶果,就都难以成立了,就都站不住脚了。

在一九九九年的春天,律师通过法定程序,以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原判有误为由,向法庭提出复审请求。四月二十八日,那个日子我记得很清楚,法庭开庭复审我受贿一案。审判长在审查了辩方提供的新的证据材料,对证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控辩双方进行了简短辩论之后,当庭宣判:原告方对我受贿的指控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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