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勒自己的发明,而是东德普遍的一贯措施,那35万马克也并未进入穆勒自己的口袋,而是记录分明的成为公安组织的公款。
可是,法官说,穆勒是学法律出身的,他应当知道,即使是东德本身的宪法都对个人隐私和财产有明文保障的;他应当知道,上级给他窃听截邮的命令都是违法的。知道是违法的,他就该抗命。法官说,他们也知道,抗命的结果可能是解聘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可是,法官说,解聘又怎么样?你穆勒平常的收入比寻常人高出许多,解聘了也坏不到哪里去。
良心清白超越一切现实考虑,对这些法官而言。
促使经济部长和昂纳克主审官下台的“清白”观使我油然生敬,将从前敌国的情报头子治罪的“清白”却使我不寒而栗。哪一国的宪法不保障隐私和权益,而哪一国的情报头子不窃听不截邮呢?一方面承认穆勒的所作所为只是忠于职守、“尽忠报国”,另一方面却又加以治罪,因为他的“忠”是一种错误的“忠”——由胜利者的标准来看。一方面承认抗命会招致个人灾难,另一方面却又强调个人灾难之不为灾难,完全是隔岸观火的轻松调调。
穆勒事件和前两件不同,在于前者是“我们要求清白”,后者却是“我是清白的,你是脏的”。胜利者清白,失败者脏。在这种自以为是的清白里有一种昧己的傲慢,令人不安。
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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