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明代史料记载,明太祖初起即立盐法,置局设关。所谓“煮海之利”,均由朝廷掌控专卖。一般商人要做贩盐的生意,必须取得官方的许可,持有“盐引”,否则即被视为非法。明代法律对非法贩盐惩处极为严厉。最早设立的两淮盐官,下辖泰州、淮安与通州(南通),岁办盐引也为全国之最,洪武时即达大盐引三十五万二千余引。所谓大盐引,每引四百斤,小引减半。而淮盐行销的范围极广,包括江苏、安徽、江西、湖广及河南的部分地区,即便是遥远的贵州,也食用淮盐。[13]
《金瓶梅》中写西门庆与乔亲家在高阳关上纳了三万粮仓钞,却被指派在扬州支盐,和明代特有的盐法即“开中法”有关。所谓“开中”,实际上指的是由户部招商,向戍边的府州县卫交纳粮草,然后获取官府偿付的相同数额的“盐引”,再到指定地方支盐并贩卖。当然,商人在交纳粮草之后,必须取得官方的勘合证书,凭证书支盐后,还须取得卖盐的证明(引纸),方可买卖获利。
“开中法”始于洪武三年。《明史·食货志》记载:“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洪武三年,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帝从之。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14]
由此可见,当初“开中法”的制订,主要是为了节省转运费用。但后来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开中法”与戍边军储开始联系在一起统筹考虑。所谓“盐法边计,相辅而行”[15],参与“开中”的商人,由朝廷张榜招募,商人可自由决定是否输粮而支盐。为激发商人的热情,朝廷必然要让商人有利可图,但实际的情形却极为复杂。《明史》中就有记载,有商人交纳粮米后,自永乐中即开始等待支盐,竟然经祖孙三代而不得。这倒不全是因为官府或朝廷故意耍流氓,而是当时的淮盐需求量极大、供给严重不足所致。当然,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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