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矿的考虑是有道理的。在朱元璋开国之时,即屡有大臣请开银场,而太祖不为所动,仍严令禁止。他的理由是:
土地所产,有时而穷。岁课成额,征银无已。言利之臣,皆戕民之贼也。洪武十九年后,银矿开采禁令稍有松弛,但实际的开采量极少。浙江七县之银场,一年向朝廷上交的银两,不过区区两千余两。[18]
明代经济的繁荣,特别是运河开通之后的商业繁盛,在纸币的信誉日渐低落的前提之下,使得朝野上下对于作为传统硬通货的金银的需求,出现了大幅度增加。
至宣德、弘治后,朝廷禁开银场之令几成一纸空文。“奸民”私开坑穴,互相杀伤;矿盗蜂起,屡禁不能止。贪吏趁机加紧向朝廷游说,索性由朝廷督开银场,利益归于中央。等到万历年间,朝廷大规模开采银矿之时,虽然“中使四出”,“无地不开”,因矿穴私采严重,矿脉久绝,所获甚微。更有贪官污吏借开采之名“横索民财,陵轹州县”。稍有德性的官员顾恤百姓,被以阻挠之罪,即行罢免。[19]
由此可见,万历后全国性的金银开采,不过是给了贪墨横暴官吏搜刮民财、凌辱百姓的机会而已,出现了“富家钜族则诬以盗矿,良田美宅则指以为下有矿脉,率役围捕,辱及妇女,甚至断人手足投之江”[20]的局面,乱象丛生,酷掠横行。为此,河南巡按姚思仁上疏极言开矿之弊:
一为矿盗哨聚,易于召乱;二为矿头累极,势成土崩;三为矿夫残害,逼迫流亡;四为雇民粮缺,饥饿噪呼;五为矿洞遍开,无益浪费;六为矿砂银少,强科民买;七为民皆开矿,农桑失业;八为奏官强横,淫刑激变。
他最后的结论有点危言耸听:“(如果不加以阻止,)虽倾府库之藏,竭天下之力,亦无济于存亡矣。”[21]
《明史》也认为,明朝最终之覆亡,实兆于此。
可以说,自明代肇兴直至灭亡,银币制所导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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