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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作与国际机制(4 / 16)

下,也会形成冲突,因为所谓各国的“公意”,对各国来说并不都是普遍的意愿;每一个国家都会以局部的、自私的利益视角,看待相互之间的行为。即使对斯密来说,确保国家安全的努力,在次序上也压倒增进国家繁荣的措施。在为《航海条例》作辩护时,斯密宣称:“由于防御比财富更为重要,《航海条例》也许是英格兰所有商业规章中最英明的一部分。”(Smith, 1776/1976, p.487)华尔兹在总结这种观点的时候说:“在无政府状态的环境中,是不存在和谐状况的。”(Waltz, 1959, p.182)图4.1 和谐、合作与纷争

然而,这种观点并未告诉我们多少关于合作研究的可靠性知识。因为这个原因,我们需要问这样一个更进一步的问题,即不存在和谐状态的情况会怎样?行为者们(政府或非政府行为者)愿意作出努力,去将它们的政策调整到相互认可的目标上去吗?如果没有作出这些努力,那么就会出现纷争。而纷争是这样一种状态,其中各国政府视彼此的政策为达到它们目标的障碍,并认为各自对政策协调上的限制因素都负有责任。

纷争常常引起行为者采取措施诱导其他行为者改变它们的政策,当这些措施遭遇抵抗时,政策冲突就产生了。然而到目前为止,由于用于政策调整上的努力能够成功地使各种政策变得更加协调和一致,合作还是能够保证的。导致合作的政策协调并不总要牵涉到谈判或协商。林德布洛姆所谓的与“操纵性的”(manipulative)调整相对的“适应性的”(adaptive)调整是会发生的。适应性的调整是指一个国家也许会在不考虑其行动可能对另外一个国家造成影响的情况下,按照其他国家的偏好来改变它的政策,或者服从另一个国家,或者局部地对政策作转变,以免对它的伙伴造成消极的后果。要不然,非谈判的操纵性调整可能会出现,例如一个行为者以一种既成事实的形势来要挟对方(Lindblom, 1965,pp.33—34,以及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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