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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机制的功能理论(4 / 25)

作的努力受到挫折,即使在行为者的利益是相互补充的情况下也如此。从自助体系的缺陷来讲(即使从完全自私自利的国家行为体来讲),我们需要国际机制。在这个范围内,当它们满足了这些需要后,国际机制就扮演着建立法律责任模式的功能,提供相对对称的信息,以及解决谈判的成本以使特定协议能够容易作出。机制的发展部分是因为世界政治中的行为者相信,通过这样的安排它们将能够达成相互有益的协议,而不这样做,就很难或者不可能得到。

这就是说机制的建设者们预期机制将促进合作。在这个建构起来的功能的论证框架中,这些预期解释了机制的形成:预期到的机制效应解释了建立这些机制的政府的行动,各国政府相信,在没有一个国际机制框架下达成特定协议的专门努力,与在一个机制框架下达成的协议相比将是收效甚微的。在我们将科斯定理倒置以后,我们可以将我们这种看法的理由归到法律责任(产权)、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问题下。我们下面将依次讨论这些问题。

法律责任
既然政府特别注重对它们自主性的维持,那么假设国际制度将其权威施加到其他国家之上就常常是不可能的。这个事实得到国际组织的官员、来自各国政府内部的支持者以及学者们的承认。但是因此认为国际机制,或者构成它们基本要素的国际组织,本质上只是构造世界政治中中央权威的不成功的努力,那将是错误的。国际机制不能构造出像在组织良好的国内社会中那样的稳固的法律责任模式,国际机制的建设者是充分意识到这种局限性的。

当然,世界政治中缺少一种等级的结构,并没有阻止机制发展出零零星星的法律来(Henkin, 1979, pp.13—22)。但是国际机制的最主要意义不在于它们正式的法律地位上,因为世界政治中确立起来的任何法律责任和产权模式,都可能被主权国家的行动所推翻。国际机制更像费勒纳(Fellner, 1949)在分析寡头垄断公司时所探讨的“准协议”而不像政府。这些准协议在法律上是不可强制实施的,但是就如契约一样,它们有助于以相互有益的方式组织行为者之间的关系(Lowry,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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