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其规则和实践并非国际协商的产物,而主要是由美国和英国支持的大石油公司制定而成,并为其他弱小的石油生产国所默认,尽管这种默认正变得日益勉强。在全球范围内,没有一个可以调控各国行为的国际性组织。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60年代中期是否存在一个国际性石油机制深可质疑。尽管如此,非正式原则、标准、规则和程序依然存在,行为者以之为中心形成其行为预期,因此将这种石油安排称之为机制倒也并不逾界。[1]
在这一机制中,权力关系非常不对称。主要大公司不仅拥有对石油市场和技术的信息优势,而且在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它们所拥有的资金、资源和能力也是生产国无可比拟的。当面临国有化和革命的危险时,这些公司便会转向英美政府寻求帮助,80年代期间,机制的脆弱性非常明显。60年代,许多国内公司开始进军国际市场,削弱了绰号“七姐妹”的世界七大石油公司的控制力。随着产油国政治精英日益自信,要求也日益苛刻,其政府也变得更为老练成熟。但在那时,跨国石油公司仍然非常强大,正如特纳所说的:“回顾历史,无论各石油公司存在多么显而易见的弱点,东道国政府也都没有认识到,它们对有关工业生产的复杂知识所知太少,与大公司讨价还价的经验也受到限制,而且对于大公司又非常敬畏。”(Turner, 1978, pp.94—95)在1983年,所有三个国际经济机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下面我将分别加以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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