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他显然不会容忍通奸或滥交,而他之后的教团领袖则逐渐发展出越来越严苛的性道德教义。在此一过程中,他们广泛援引大量早期学说,其结果就如同一位学者所言,“一种异教与犹太洁净条例(purity regulation)的混合,包含原始时代对于性与神圣之关系的信仰,还与斯多噶派的性伦理有关,这些东西被一种(新的)教义理论的拼凑物给黏结在了一起”。作为希腊-罗马哲学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派别之一,斯多噶派普遍对于性充满疑虑,将其视为一种低等与堕落的快乐。这种将性视为粗野与亵渎的怀疑态度也贯穿着希伯来圣经。虽然《旧约》赞美婚姻是一种在社会与宗教层面都必不可少的制度,并且有时(尤其在《雅歌》中)歌颂夫妻性爱,但其首要启示则是性关系乃不洁净的。即便在丈夫与妻子之间,性仍然被严格限定于特定的时间、地点以及目的(只能为了繁衍,不可追求快乐),并且在此之后还要有洁净仪式,以洗濯这一行为带来的秽物。其他形式的性行为则会引发对于污秽更深的恐惧。上帝对于这一点的指示非常详细与明确。“不可奸淫”是其十诫的第七诫,对于每一个奸夫奸妇,他下令“必须处死”。同样的命运也会施加于任何犯有乱伦或兽奸罪行的人身上,施加于发生同性性行为的男子身上:所有这些人都玷污了自身与社群。祭司的女儿若去私通,就要被活活烧死。如果一个男子与一个经期的女子同房,“二人须从民中剪除”。如果任何一个男子与未婚少女苟合,上帝的旨意乃是“你们要把这二人带到城门,用石头打死他们”——“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基督教学说包含了这一基本观念,并且走得更远。犹太律法比较宽容未婚男女间的私通,还有男子与外邦妓女以及妾室间的关系——的确,正如《圣经》所载,古代希伯来人通常拥有多个妻子。在其最初的几个世纪里,基督教似乎也能够容忍纳妾。不过更普遍的是,这一新宗教的领袖们将上帝的训诫解释为禁止任何婚姻之外的性:那是一条通往地狱之火与天谴的路。许多宗教领袖如此厌恶性关系,以至于他们将婚姻视作一种相较于完全独身而言,不那么洁净与满意的状态。在基督教最早的存世文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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