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言应当得到更认真的对待:所有的偷情行为都应当受到严厉惩罚。奸夫应当被处死,这正是路德、慈运理、布塞珥、布林格以及其他宗教改革领袖的理想。后果即是,凡是宗教改革取得成功的地方,接着就会出现自省的努力以收紧道德戒律:关闭妓院,逐出妓女,以及对于通奸与偷情行为更为严酷的惩治。为了应对新教的挑战,天主教的反新教运动也把更为严格的性监管作为一个重要举措。纵观整个西方世界,这一时期基督教的宣传与举措都强化了对于偷情、通奸、卖淫与鸡奸的压制。
英格兰也不例外。我们不清楚,为何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习俗似乎不像欧洲大陆的基督教世界那样宽容。极少城镇允许开设妓院,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当时对于忏悔的妓女提供过任何宗教上的帮助,而这在西欧非常普遍。在整个16世纪,英国多次试图制定更为严苛的国内法来惩处性罪犯。1534年的一条法令规定,“鸡奸”,无论是对人还是对动物,都要被处死。另一条1576年的法令授权治安法官惩处私生子的父母。与此同时,不少教士与议员仍然忙于设立更为严格的戒律。1552年,在克兰麦大主教主持下大规模修订的教会法,建议通奸者应当被终身监禁或流放(修订委员们不无遗憾地写道,虽然用石头砸死才是“我们虔诚的先人专门为此而设定的惩罚”)。一位叫菲利普·斯塔布斯的作者这样建议:妓女、偷情者、通奸者至少应当用烙铁在脸部或前额烫灼,这样就能让“诚实与纯洁的基督徒与撒旦的淫乱子孙区别开来”。还有不少人主张通奸应当是死罪。都铎官方谴责卖淫的说教,自1547年起在此地的每一座教区教堂内反复诵读,其不无赞赏地提到古往今来许多域外与异教的国度都会处死性罪犯,一如上帝在《圣经》中的训诫。结果就是,这一时期每一个英国男女都知晓此类事情,例如,“在突厥人之中……一旦发现男人女人有奸情,都会直接用石头砸死,没有丝毫怜悯。”这种不断增强的反对态度,甚至对于那些最上层人士也有显著影响。许多中世纪和16世纪早期的贵族都有自己的私生子,或者公开包养情妇。宗教改革之后,此类行为就变得更有争议。到了17世纪早期,贵族的不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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