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权力与惩罚(6 / 8)

据“恶名”、不道德之“名声”或“流言”,抑或“可疑的”行为,一如在教会法庭之中。

正是由于此点,所以即使只显露不贞之迹象与意图,其后果也与实际犯罪一样严重。1555年5月,伦敦参事会发现一个学徒曾向其师傅的妻子求欢,于是立即下令将此人逮捕,剥光上身“于大堂外面的大门前,然后从那儿被领到齐普赛街的洗心柱接受鞭笞直至见血,然后被绑在一辆马车的尾部”,耻辱地游街示众,穿过整个城市,随后被象征性地抛弃于城外。一对男女倘若没有结婚而偷偷厮混,同样有这样的危险。不计其数的男男女女们受到指控,仅仅因其不当地“交往”别人的配偶,此一时期塞缪尔·佩皮斯的日记偶然记录了当时社会习以为常的例行道德监管。1666年8月的一个晚上,当他与妻子及朋友们吃完晚餐回家,它的马车在城门入口处被截停,其乘客被仔细盘问“我们是否是夫妻关系”。几乎不言而喻,任何女性如果在夜间独行,会以不道德之嫌被逮捕(或骚扰)。

这种无休无止的警觉不断被强化,实则也就是一夫一妻及贞洁之观念不断得到灌输。肉欲是危险与可耻的激情,偷情是邪恶,通奸是犯罪;这些信条被反复灌输给每一个男人、女人与孩子,伴随其一生,通过言传与印刷,无孔不入。大多数人将其完全内化于自身,即便偶尔他们会有相反之举。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到这点,通过当时人们读的书,接受的教育,聆听的布道,彼此的诽谤中伤,还有他们表达出的对于所有性越轨行为之蔑视态度。绅贵阶层同样不能免于其影响;甚至国王与王后亦然。因为,每一个成人与孩子反复在教堂中听闻,卖淫是“肮脏的、腐臭的与可恶的……罪恶……不合法律,不论对于国王抑或臣民,对于官员抑或私人……对于男人抑或女人,对于任何阶层与年龄之人皆是如此”。

因此,公开惩罚只是性戒律日益普遍的文化环境之最为激烈的一种表现。当法律程序进行之时,其目标既在于强迫个体改造,也在于保卫一种信念。同样有不计其数的例子展现出此种戒律在法庭之外得到成功施行:通过农夫、牧师、朋友、家人、邻居以及雇主,将通奸扼杀于萌芽,对偷情者训诫,向妓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页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