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都是由教会法庭监管,而在1660年王政复辟之后,世俗机构投身于迫害宗教异见分子的行动之中,同样,它也开始着手惩处性罪犯。
在涉及到宗教与性的案例中,惩罚都被认为是一种洗心革面与体国安民的有效手段。这主要有四种途径:首先,公开惩罚缓和了社群的怨气,清除掉其中的污染;其次,它具有震慑之功;再次,它强迫罪犯停止犯罪行为;最后,它同样有助于真正洗心革面。性监管的一个主要目的,总是在于引导罪人与犯法者的悔罪与顺服。倘若加之以教导和劝说,那么肉体之折磨就可以被视为一种敞开人心以改恶从善的有效手段。那些行刑者喜欢将自己看作仁慈的医生,将精神从疯狂带入理智的状态,施加肉体折磨,以将灵魂中的疾病清除。就算不是每次都有效,又算得了什么?“难道因为某些人的疫病无法治愈,就忽视治疗吗?”
的确,正如道德家不知疲倦地指出的,惩罚罪人与叛教者乃是一项至为仁爱之举——“可以想象得到的最伟大的仁慈。”监狱牧师埃德蒙·克雷西在1675年这样说道。相较于地狱中等待他们的可怕的永恒折磨,人世间这点耻辱与痛苦又何足挂齿呢?
结果是,在性戒律与精神戒律之间存在着一种密切的思想关联。圣奥古斯丁曾说,异端与通奸乃是同一类罪行:人们声称自己仅仅是随心而行,但他们仍旧有罪。更为普遍的是,人们相信道德越轨与精神越轨之间存在着直接联系。大众传道者威廉·克拉格特在纵观古今之后写道,“放纵肉欲的教义”用来“使人远离真理”,并致使他们步入宗教歧途。而另一位传道者写道,除了叛教,最严重的罪恶即是“不洁,一种因为热衷于谬误而导致的自然后果”。
这种性污点与精神污点之间的联系有一个广阔的谱系。正如《圣经》把精神启蒙描述为与基督的婚姻,于是在《旧约》中,上帝自己把偶像崇拜描述为去“嫖娼”,发生“淫行”而背叛他。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在《圣经》(例如《哥林多前书》,7.5)以及无数后来的教义中,强烈的性快感被认为是撒旦的诱惑,是所有罪恶之中最危险的。任何人一旦屈服于这种不洁净的欲望,哪怕仅仅一次,就有迷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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