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有失公正,但在论争中已经日益深入人心。在17世纪30年代,查理一世与他的大主教威廉·劳德发动了一场旨在加强宗教一体的运动,但在很多新教徒的眼中,这场运动削弱了教会法庭的道德权威性。
结果,激进的新教徒一直在进行持续的努力,要将道德监管的责任感渗入世俗领域。17世纪早期,对于性罪犯加重惩罚的议案几乎在每一届议会都会被提出来:在1601年、1604年、1606-1607年、1614年、1621年、1626年、1628年及1629年。1610年的一项法令使得未婚母亲有可能面临至少一年的监禁,倘若她们的私生子有可能要求教区的资助。在1624年,对于私生子与杀婴潮流的妄想症导致了另一项极端的惩罚性法令,其假定任何一个怀孕的未婚女性,如果她的孩子在其后被发现死亡,那她是有罪的(并接受处决),即便她发誓说孩子死于流产或自然死亡。同时,一旦狂热的福音派获得对于乡村与城镇的控制,他们就会极大地强化当地的戒律。在多切斯特这座英格兰最富清教色彩的城市中,在内战之前的几十年间,婚前与婚外性行为呈现出急剧减少的趋势。同样的精神在这一时期也驱使成千上万名新教徒奔赴北美,在那儿创建他们的新耶路撒冷。在17世纪早期,所有新英格兰殖民地对于不贞行为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驱逐、监禁、当众鞭笞、在余生佩戴红字及其他耻辱服饰。其中不少殖民地都赞同纽黑文之创建者所秉持的这一观念:“《圣经》已提供了完美的法则”用来治理人世。于是,他们纷纷遵照《旧约》将通奸认定为死罪。
实际上,死刑很少执行。鉴于取证困难,新英格兰的男女经常被判处较轻的罪名(例如“会导致通奸的淫荡、粗俗及愚蠢之行”),并被处以罚金、鞭刑与当众羞辱。不过,死罪这一严厉说法仍然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在激进的新教徒眼中,尽可能彻底地憎恶与清除淫行,这是建立更好世界和上帝荣耀,以及创造完美社会的必经之途。这种意识形态在虔敬的社群中如此弥漫,以至于那些誓死反抗它的人在他们的头脑与行为中也难以摆脱这种意识形态之控制。1644年冬天,当马萨诸塞的移民詹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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