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的沉浮致使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一场根本转变。直到此时,对于性犯罪及其他罪行之监管主要依据的是公共自律的原则。看守、警察与教堂执事的职位应由附近公民轮流担任,他们集体负责维持内部的正常秩序。致力于改革的社团宣称要复兴这种公共管理,并且人们普遍认为,它们的运动鼓动了为数众多的民众自发成为了检举恶行者。
事实上,主(塔桥)社团中的积极分子少得惊人。除非他们碰巧是教区官员,否则其中多数支持者只不过每个季节捐一些钱罢了。主社团的核心——那些参加每月一次的集体大会以及竞选社团各种职位的成员——加起来不过“近五十人”,而社团多数事务乃是由一个九人委员会负责处理。此外,抵制淫乱之运动所依靠的也并不是一群业余积极分子,恰恰相反,侦查与指控妓院依靠的是少数雇佣者:经常是两个人,得到本方警察之协助,有时候再加上一两个帮手。至于监管妓女,这一运动也主要是通过鼓励在职官员与治安法官恪尽其职来达到目的。其关于地方监督员的著作、机构以及网络,激励着有改革倾向的警察,与此同时,它也以大笔现金来慰劳与奖励他们的工作。根据1694年的记录,这也是唯一存世的详细记录,主社团曾向两名全职妓院侦查者及其文书支付了近二百英镑,另一次向妓院的指控者支付了八十英镑,还有一次为勤勉的教区官员额外补偿了开支。甚至社团的地方“管事”,在每次发起筹款之后都要得到佣金。“因为我们的法律程序得不到丝毫报偿,”此项运动的一位主要宣传者以一种西塞罗式的笔法论述道,“所以必须承认,金钱乃是这场战争的武库粮仓。”
因此,这场改革运动的主要趋势并非如传统所认为的建立“一种自愿的监管”,甚至也不是像《新牛津英格兰史》(New Oxford History of England)所谓的“发动普通市民强制实施法律”,而只是增强了现有监管方式的效率。那些特别狂热的法官与警察,一直以来就倾向于对性罪犯发起指控。社团运动对此之推动,在于雇用了专门的助手,系统地采用了没有限制的搜查证,以及通过改革司法建立了常规的简易法庭。通过这些技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