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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求完美(1 / 5)

天主教与新教在性观念上最大的差异,即是新教对于完美之渴求。传统天主教观念认为,肉体欲望应受谴责但无可避免:将其完全束缚是不可能的,并适得其反。因此,性戒律的强制实施,需要一定程度上对于组织卖淫及纳妾姘居的适当宽容来与之平衡。相反,新教倾向于认为不贞之举绝对要被逐出这个世界,或至少基督徒有责任尽量将其铲除。正如克兰麦大主教1552年的教会示范法所言:“偷情与任何一种放纵的肉欲都要接受极为严厉的惩罚,以便能将它们最终从王国根除。”正是基于此一差异,一种对于私人与外部控制更为严格的戒律呼之欲出。

我们已经提到宗教改革运动对于不道德行为之惩处具有的直接影响。这一严厉态度在1600年之后的几十年间仍在稳定地持续发挥作用,不论是在英格兰,还是在欧洲其他地方。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教会法庭坚持攻击那种在当时得到最普遍宽容的非法性行为,即两个已订婚但还未成婚的一对男女间的性行为。一开始,这种案例只是偶尔得到惩罚,但到了17世纪早期,婚前偷情开始得到前所未有的严格关注。在全国不少区域内(约克、牛津、莱斯特、坎特伯雷、埃塞克斯等地),此类控告的数量急剧上升。例如在威尔特郡,16世纪90年代晚期的时候,每年只有少数此类案件接受处理,但在17世纪前二十年里,年平均数已经达到至少五十(还不包括更多难以从现存档案中列举的案件)。可能五分之一的新娘在结婚之时已经怀孕,这表明许多男女在求婚期间已开始性行为。不管怎样,久而久之,婚前怀孕的比例有了明显下降——我们可以借此类推婚前性行为的状况。涉及到偷情与私生子的案件也呈现出相似的趋向:更多的控告,更少的非婚生子,公众行为与态度的真正转变。毋庸置疑,教会戒律的抱负更为远大。当1604年英国国教会之教会法在宗教改革后首次进行修订时,它规定其法庭不仅要起诉通奸与偷情,也要起诉“生活中任何其他的污秽与邪恶”。在文学、政治以及日常生活之中,有大量证据表明,这一教会道德学说已融入人们内心,而公众对于不贞之举也怀有敌意。显而易见,只有婚内性行为才正当,这一原则得到支持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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