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留下的巨大的性监管空白只能由世俗机构一点一点慢慢填补。从更普遍的意义看,这一举措摧毁了戒律体系,虽然这种体系存在种种不足,但能很有效地与公众情感协调一致;而取代它的乃是少数狂热分子所信奉的法则,虽然其主张严刑峻法,但却难以强制施行。
1660年英格兰的君主制与国教会复辟,《通奸法案》被废除。不过,17世纪中期的这场巨大动乱之影响不可能得到消弭。甚至在内战之前,首都的急剧扩张已经开始影响到道德监管。如今留下的紧要问题是不断加深的宗教分裂。17世纪40年代与50年代不断增加的不仅有人们对于国教的不满,而且也有新教内部的矛盾分歧。一旦没有了审查制度,也不再有强化宗教一体的措施,各种各样的教会与教派就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复辟的英国国教会决定扭转这一趋势,重新恢复传统:另立宗教门派在过去曾是一项罪行,非正统的宗教会议曾遭到禁止,而且教会法庭曾花大量时间指控宗教异端。然而,这种做法在城市中只是徒劳:别门别派如今比比皆是,且根深叶茂。同样,教会法庭宣称要施行普遍的道德与精神戒律,最后也是无果而终。在一些小型的农村社群中,教会法庭成功地重新建立起针对性犯罪的审判制度,并且一直到18世纪都还在发挥作用;但在伦敦及其他主要城市则绝无可能。
虽然这一戒律机制已经被极大削弱,性乱之举依然是世俗监管的重要目标。在王政复辟的几十年间,伦敦每年都有近一千桩针对性犯罪的指控:其中不少指控是针对伦敦内部之犯罪,也有很多针对跨市犯罪。矛头主要指向了公开卖淫,这也是传统世俗监管的重点对象。不论如何,在17世纪50年代,针对男女婚前与婚外非法性关系之指控仍然很常见。不过,与教会法庭非常活跃的17世纪早期比较起来,这一时期的惩罚力度无疑有显著下降。尽管如此,通奸与偷情仍要受到法律追究,并且当时不乏此方面的热情。1660年之后几十年间,苏格兰人与北美的殖民者重新制定了针对婚外性行为的严格法令,一如欧洲大陆的不少国家。同样,英格兰在查理二世与詹姆斯二世治下,不时有人要求议会应更为严格地执行现有法律,制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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