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枷刑,有必要的话还会被驱逐到海外。
类似对于卖淫活动肆虐的担忧,体现在1698年一部反对卖淫及其他罪恶的法案上,这部法案不仅规定通奸者与偷情者要被打上烙印、流放或绞死,而且试图取缔那些两性幽会的场所,例如出租马车。最终在1699年,在主教与改革者联合发起的一次公共运动推波助澜之后,另一部相关法案有很大希望获得通过,其中建议通奸与偷情以轻罪论处,并判处罚金。
道德改革者普遍期望法律更严厉地惩处卖淫、通奸及偷情——即使在1700年后,他们仍然期望“有可能在议会通过一部新的法案来惩处不道德行为”。这些流产的法案实际上是更为广泛的反对邪恶的政治活动之一部分,这一活动最终提议和制定出法律,以惩治亵渎和冒犯神明、赌博及决斗。在新英格兰及周边同样出现了令人鼓舞的进展。在荷兰,一场为了“进一步改革”的运动,包括更严厉打击通奸、偷情与卖淫,在17世纪如火如荼地展开,苏格兰于革命之后掀起了一股反对“丑行、通奸与其他罪恶行径”的浪潮。苏格兰在1690年、1693年、1695年、1696年与1701年制定的新法令鼓励对不道德行为采取措施,并且对于臭名昭著的通奸者要“严厉无情地执行”死刑。在英格兰,多数议员投票赞成对1699年的那份议案进行第二次宣读,最终它只能被反复的休会所阻止。不过,只有少数的狂热分子认为新法案的通过至关重要。正如一位持怀疑态度的政治家所言:“那些不把《旧约》与《新约》视为生活准则的人,绝不会因为议会的一部法案而受到感化。”
在新的立法尚未完成的情况下,道德改革者加紧利用现有的普通法制裁手段,不仅针对卖淫,也针对所有的性乱进行惩处。在17世纪90年代早期,伦敦每年大约有一百起针对通奸与偷情的诉讼。布里斯托尔与此相似,志在改革的治安法官们命令警察草拟出“可能与人鬼混”或“卖淫”人员之名单,并且采取措施赶走暗娼。正如改革运动所不断告诉其支持者的:“通奸等一切淫乱的行径,破坏了和平……为此要接受指控。”
一些后来的评论者看法也一样。虽然不如死刑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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