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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制与伪善(2 / 4)

为类似原因退出了爱丁堡一个重要的改革社团:其中一名主要成员因为通奸行为而臭名昭著,但社团对此却无动于衷。他痛心地告诫说,真正成功的改革绝不会建立在这种伪善的基础之上。

不过在18世纪,正是这种社会的偏颇不公得到了坚定的辩护。1731年一位主教论道,改革社团只有将其目光聚焦于下层社会才是合适的,“国家的富强如此倚赖这些人的勤奋与德行”。上层人士由他们自己反省,或留待更高的审判。所有的性乱都该谴责,1763年约翰·菲尔丁爵士对此赞同,然而其中最糟糕的乃是“下等与普通的妓院,在那里罪恶被廉价交易,随后扩散到一般民众,而正是他们支撑着宪政”。几十年后,祛邪会也认为控制“公共”行为比监管上层的“私人”行为更重要。即使这样,在1800年,对于贵族堕落之公开谴责比一个世纪前变得更加尖锐,同样,人们也普遍认为司法运动存在局限性。任何“禁止公共淫荡”的社会应当逮捕所有阶层的罪犯,如今这已从一种期望变为一种可能。

这一原则之转变可以帮助解释为什么在18世纪,对于性监管不公正之批评变得越来越尖锐,越来越响亮,以及越来越普遍。在世纪之末,监管的社会基础显然更加狭隘与偏颇。尤其引起争议的是其越来越倚重检举者,这些人可以索取罪犯罚金的一部分。这在以前并没有出现在道德监管中,不过一直存在于其他领域,并引起了持久争议。在17世纪早期,人们就普遍认为,公众检举者之行为“是因为怨恨或私人目的,绝对不是因为热爱正义”,而在查理二世与詹姆斯二世统治时期,检举者越来越经常地将矛头对准反对者,这尤其引起争议,因为这会允许贪财及无良之辈通过指责诚实的基督徒而获利。从1682年到1686年,英国对于非国教徒的指控达到高潮,在伦敦有数以千计的男性与女性因其思想观念而被逮捕、罚款与监禁;但这并不表明当时民众正在狂热地强行推动宗教一体。实际上,大多数受到惩罚之人与他们的国教邻居相处太平,他们多是被一帮利己、贪财的检举者所告发。

一些年之后,当道德改革运动也采用这种方法时,就必须努力克服对此的怀疑与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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