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改革运动的另一个同样显著的效果是,即便对于妓女与老鸨的指控也变得具有争议。在1700年没有一个人认为这种罪行可以不受惩罚,而改革社团也可以激烈地指控这些人。尽管他们的策略在短期颇有成绩,但他们也逐渐制造出反对的声音。
1688年之后,改革者所面对的主要责难是:道德监管是错误的,其举措有失公正。显然,批评者们反对说,只有穷人因为他们的罪行而被惩处,而富人们则高枕无忧。这一问题实际上由来已久,而性戒律的支持者们一直承认此点并对此不懈斗争。事实上,他们总是竭力主张惩罚有罪的上等人比下等人更为重要。你的地位与荣耀有何重要,一位雅各宾牧师质问道:“它们能掩盖你的罪恶吗,能准许你无所忌惮、随心所欲地犯罪吗?”相反,“一个人的地位越高,其骄奢淫逸就越可憎、越可鄙”,而他们也就越应该受到惩罚。在17世纪末,“人的地位会加重其罪行”这一点仍然不言而喻,因此惩罚一个有地位的罪犯,从警戒与影响的角度而言,就比惩罚“二十个低贱之徒”要更好。仅仅惩罚“小人”而不去动“大爷”,是没有效果的,会触怒上帝,也会招致世人的厌恶。在运动之初,时不时地,人们努力尝试着把这些原则转为实践。
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多的积极分子满足于退而求其次。1697年一位牧师承认,卖淫这一类行为,显然“不只是属于仆人们的罪恶,也属于老爷们;不只发生在贱民身上,也发生在平民和上等人身上”。从原则上进一步说,所有人的罪恶都是一样的,“违抗上帝与本地律法之罪行不会因人而异”。尽管如此,他建议改革者:“当可能弊大于利之时,我认为你们要克制……有时候通过惩罚下等人,能够最好地训诫上等人士,让他们明白什么是正义,了解自己所犯下的同样罪行应该受到何种惩罚。”正是这一观念激发丹尼尔·笛福在1698年写出了自己最早的出版物之一。举国移风易俗“势所必行”,他抱怨道,然而“这一改革的偏袒态度使得事与愿违”。只逮捕普通人而放过绅士与贵族,这实在不合理、不公平,那些上等人的恶劣影响才是英国堕落的根源。十年之后,当笛福居住在苏格兰时,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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