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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罚(1 / 5)

1688年之后,即使对于性罪犯的简易判决也愈发受到质疑。在整个中世纪、16世纪以及17世纪,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妓女经常因其罪恶生活而被立即惩处。改革社团继续坚持这一做法,它们有系统地使用所谓“空白搜查令”(general warrants),这样就能赋予警察逮捕任何可疑人物的权力。不过到了18世纪头几十年,这一做法已经引起了极大争议。

我们能从公众对于逮捕站街女的反对潮流中得窥一隅。在18世纪的伦敦,士兵与水手的数量不断增加,这意味着道德监管所面临的对抗也变得更加强硬与普遍。在1702年以及1709年,改革派警察两次在试图拘捕站街女时当场被刺身亡。在1711年春季,科文特花园发起的一场反对“放荡妇女与她们男伴”的运动遭遇挫折,因为“警察受到重创,其中一位被一群无赖外加四十名守卫士兵重伤致死,这些人联合起来保护那些妇女”。还有一次是在伦敦东区,一千多名水手包围了地方治安法官,强迫其释放一群要被送往感化院的有罪妓女。

伴随这股公开对抗道德监管之汹涌潮流的,是一股逐渐上涨的不满其法律意义的暗流。1709年,对于三名杀害改革派警察的士兵之审判转变为一场争论,即官员是否能够合法逮捕一名妓女,如果她只是在拉客而非发生性行为。在1688年之前,这一问题是不可想象的:没有人怀疑妓女应该立即受到惩处,也没有人很在意扣押她们所涉及的法律细节。然而,社团的行动第一次使得这一问题得到严肃争论,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法律可以被延伸用于纠正妓女与无赖的品行。人们对于法律的意见越来越趋于怀疑。“什么!”首席法官大人约翰·霍尔特爵士在面对一项多数同僚支持的法律解释时惊呼:“难道一个女人,尽管她很放荡,就没有安静上街的自由吗?……什么!难道一个女人不能在自己城市的街道上行走吗?……为什么,一个低贱的女人和其他人一样都有在街道上行走的自由。”人们不再认为“一个人的自由应该取决于警察的良好印象”,不再认为逮捕一名妇女“基于她生活淫荡的嫌疑……这难道不是违反了《大宪章》吗?”正是基于相似的原因,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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