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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良心(4 / 8)

教徒为婚外性行为、自由恋爱以及离婚进行了辩护。16世纪50年代玛丽殉道者中的有些人显然曾支持过一夫多妻制或公妻制,1553年及1572年被发现的其他一些组织亦是如此。再来说说颇有影响的贝纳迪诺·奥奇诺,他于爱德华六世统治时期被克兰麦大主教带到伦敦以助力英国宗教改革,他也就两性问题发表了一部声名狼藉的大胆之作(其中,一个角色详尽地引证来自《圣经》的明确理由,以支持其迎娶不止一位妻子的欲求。他的对手则试图予以反驳,但终归失败,最后他不得已只能说,“如果你这么做,而上帝对此也认可的话,那么你可以确定自己被神授所引领,你未有过错”)。这些未必尽属扩展个人自由之尝试,它们甚至会再次考虑性纯洁的特征、戒律与父权制,以及强制性一夫多妻制。明斯特的重浸派由此制定出死刑惩罚,以针对通奸、偷情、与怀孕或经期的配偶行房、女性重婚,甚至只是贪恋他人妻子。

这些早期例子的长期影响主要是消极的。与男女乱交的瓜葛以及明斯特人的可怕例子,都使得大多数观察者对于这些观念闻之色变。部分出于对此的回应,主流宗教改革者逐渐重新确认了传统的婚姻与一夫一妻制的规范。尽管如此,思想的潜流仍然在英国国教的边缘持续不息。因为倘若拯救一如正统加尔文教所述,是一项只关乎信仰的事情,那么其一个逻辑的结论(所谓“唯信仰论”之观点)即是,如果内心纯洁,那么任何行为都不会与之相矛盾,不论其多么极端。1616年神恩教派的北方传教士罗杰·布里尔利与他的会众们陷入了一系列困难,其中之一就是宣称“得到确信的基督徒绝不会犯下严重罪行”。罗伯特·汤,另一位在17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活跃于兰开夏郡与约克郡的牧师,他也同样坚信获得启蒙的良心高于《圣经》中的道德律。通常而言,这类观点只在精微的神学或形而上学意义上得到理解。如果从此类观点推出结论,认为不应当服从上帝的戒律,这乃是一种“丑陋无比、卑劣至极”的谬误,汤对此控诉道。“我从未犯下淫荡之罪,”教友派领袖詹姆斯·内勒申辩说,“我憎恶肮脏之行。”

即便如此,这些观念有时也得到了更为任意的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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