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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良心(3 / 8)

其推动了性行为属于私人事务这一观念:意识、惩罚以及道德律三者的概念变迁。

基于良心而为性自由作辩护,这部分源于宗教自由的论说。一些鼓吹精神自由的理论家推导出这一观念的逻辑结论,主张个人的良心应当是所有事情的终极指引。将个体直觉逐渐抬升为至高的道德裁判,这是此一时期最引人瞩目的观念发展之一。当一个人处理伦理问题之时,应当遵从自己的良心,这种观念如今显得顺理成章;而这在1750年就已被视为当然:“每个人都应当凭他自己的良心来调整自身的行为,而无须考虑世界上其他人的意见,这正是道德审慎的首要准则之一。”塞缪尔·约翰逊写道。无论如何,在1700年之前,这种观念被视为对于人性固有之堕落以及私人自省之不可靠等传统思想的直接拒斥。为了造就真诚,最终裁决罪恶之人会忽视那些曾经重要的责任:充分了解自我,寻找真理,以及为过失负责。这种观念毫无道理地假定每一个男人与女人都能够自行判定对与错,而无须经书、法律或师长的帮助。它甚至暗示道德规范有可能是相对的。在所有那些能够毒化一个共和国的煽动性教义之中,托马斯·霍布斯于《利维坦》中指出,居于首位的就是“每一个平民都是善恶之行的裁决人”,居于次席的则是“任何违反良心之举皆属罪恶”。

不过,诸如“内在精神”较之《圣经》与外在权威的至高地位,以及上帝在信仰者心中实存这类观念,其历史实甚为久远。它们源自中世纪与大陆的神秘主义,并与新教关于上帝对其选民直接、无中介之影响的正统教义存在紧密联系。同样,与之确实存在关联的还有基督救赎人类,以及通过灵性的完美来驱除罪恶的观念。

结果,这些观念对于早期的宗教改革产生了巨大影响,在当时关于婚姻与性方面的问题得到了广泛的公开辩论。从16世纪20年代起,欧洲大陆各种激进的组织开始进行新的婚姻及两性关系的尝试,包括自愿离婚与一夫多妻制。一些改革领袖,如马丁·路德、马丁·布塞珥、菲利普·梅兰希通等人,在一些场合主动对于一夫多妻制表示了支持。类似的观念亦在英格兰传播。有些14世纪晚期与15世纪早期的罗拉德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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