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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与自然伦理(2 / 10)

然的道德,先于上帝的诫命与人类的法律。在这一论述框架下,不道德的性行为违反了自然法,无论其背景或后果是什么。不贞之举本质上“违反了理性与真理”,威廉·沃拉斯顿这样认为。约瑟夫·巴特勒则承认,不可否认,这种行为似乎有的时候(甚至在“某些最令人震惊的事例中”)产生出的快乐要多于痛苦;但无论如何,其肯定要受到我们内在道德本心自然而绝对的谴责。同样的结论亦来自理查德·菲兹、弗朗西斯·哈奇森、理查德·普莱斯、约瑟夫·普利斯特里、罗伯特·马尔萨斯以及无数不那么重要的思想家。

不过,单纯凭借理性而建立道德存在着一种危险,即便当其目的是为了支持美德之时,也可能在有些时候偏离传统的规范。哈奇森在构建出一套完全理性的性伦理之后,发现自己被引向了一个结论,即“后代的缺陷”可以为已婚男子纳妾提供理由。其他的道德家,例如亚当·斯密与沙夫茨伯里伯爵三世揭示出,古典风俗中对于可允许及不允许的性行为之区分,实质上只体现出一种程度差异,只是为了避免过度放纵,而不是为了严格限制某些类型的两性关系。在“由自然所激发的两性激情”之中,斯密解释道:“所有强烈的表现形式都显得不雅观”,无论是在已婚还是未婚状态。对沙夫茨伯里来说,他干脆建议读者,正如“搔痒引起的大笑成为了一种极度的痛苦”,因此适度的性能够带来愉悦,而“过度……则会导致混乱与烦恼”。这类观点不一定旨在推动性自由,然而较之过往,它们的确以一种更为宽松的立场来定义贞洁。我们将会在第四章(“一夫多妻制与人口”)中看到,从与人口学和经济理论的视角思考性伦理的新风尚也潜藏着类似的风险。正如马尔萨斯1803年所指出的,甚至这种观点也变得平常:“某些不合法的男女关系为双方都带来了快乐,并且没有损害任何人。”而早前的评论者对此则完全无法想象。

这种对于伦理的开放态度也逐渐影响到了教士的最高层。因此在18世纪,一位苏格兰教会的领导人士就有可能写一部书来严肃地论述“一种自由得多的性交易”。在其中,罗伯特·华莱士主教提出,男人与女人自由自愿地与不同的伴侣相继同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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