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问题又因为人们对于如何定义自然法,以及如何认识人类理解力的意见分歧而变得更为复杂。不过从根本上说,存在着两种对立意见。16和17世纪的正统观点认为,自然法与《圣经》中的道德律是完全一致的。世界上的所有人,不论其是异教徒、不信教者,还是基督徒,都得服从“上帝的意志以及他直接铭刻在每个人心中的神圣理性,人们由此而得知何者为善、何者为恶”。但它并未传达救赎所必需的宗教戒规,并且也经常被人类的卑劣习气所遮蔽。不过,“它虽然没有以自然的方式完美地铭刻在人们心上,却通过上帝以手指刻写在石板上的法律完美地宣示出来,此即十诫,而在《圣经》的其他地方则得到了更为全面的开示”。《圣经》乃是“自然法最为清晰的呈现”,而第七诫则属于“上帝的普世政治”之一,它“应得到每一个政治体的实施与执行,同时也是个体良心的伦理依据”。有些虔诚的权威人士甚至主张自然法,一如《旧约》,规定乱伦与通奸应处以死刑。这是一项“普遍公正”的法则,“其根据乃是人所共具的自然法或自然本性”,威廉·珀金斯这样坚称。而托马斯·卡特莱特则主张,“对抗自然之光”乃是否定其普世权力(他想得出的结论是,根据当事人是否具有减轻罪责之情节,处决方式可以或轻或重)。
这种推论方式往往非常偏颇,因为它经常以《圣经》之禁令为出发点,然后在别的地方为其寻找支持。18世纪同样存在着很多尝试,以证明一夫一妻制和贞洁与理性和自然相契合。不过在那个时代,多数神学家与哲学家试图采用更客观的方式,首先是建立起法则,然后再参考通行的普世概念,如正义、仁慈及真理。因此,《圣经》中的道德律也就变成了一种次级的例证,用以支持理性的探讨。在英格兰,采用这一方式的先驱人物乃是洛克、卡德沃斯以及坎伯兰等人,并且又得到18世纪大多数温和的自然神论者与基督教思想家的进一步深化。
结果乃是,不贞之举的错误性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证。有些人的观念主张,所有行为的评判标准乃是其造成的公共及私人后果,而性自由则总是导致伤害。但多数人持有相反的观点,即存在着一种绝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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