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初逐渐将个人道德与公共事务逐渐分离的倾向,同样衍生出一种更为激进的观念挑战,即婚外性行为事实上能够促进公共利益。有一些性乱之举因此得到了容忍,甚至鼓励。
这一观念与正统新教完全对立,后者认为容忍卖淫不会抑制淫乱,反而有助长作用。“如果欲望有激情,它就会不受控制,”一位传教士1704年警告说,“它不会被约束在本分之内,而是尝试引诱贞洁的夫人与主妇,任何美德几乎都难以抵御。”另外一位作者在1699年指出,存在一种误解,认为“以一种自然的方式限制欲望会导致人们采用不自然的发泄方式”,因为“世界上没有哪个地方比意大利”存在更多的鸡奸行为,“而在此地,教皇的账簿里登记着八万名妓女”。
尽管存在着这些例子,但在1700年左右还是出现了一种对立的观念,主张容忍卖淫。1691年《雅典信报》的一位读者来信质问,难道给所有站街女在晚上安置一个地方不是一种进步吗?一如阿姆斯特丹。编辑回应称此观点“完全不合基督教义,纵容了一种罪恶”,不过他最后还是承认,除开宗教因素,这确是“一项不错的政策,可以避免许多罪恶”。同样,我们可以在一位苏格兰牧师1689年访问伦敦的日记中瞥见此种观念,他写道:“为了使贞洁的女性不受到引诱,我们应当容许那些漂亮妓女黄昏时分在街上晃荡。”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间,随着惩罚手段逐渐不受欢迎,这一观念也慢慢地得到了认可。
到了18世纪中期,即便是传教士与治安法官也普遍认为,卖淫是无可避免的,甚至可能是有益的,而这一观念在古典、中世纪以及欧洲大陆的先驱在当时也为人们所熟知。后来的坎特伯雷大主教约翰·波特在一本畅销书里写道,在古代的希腊人与犹太人之中,妓女、妻妾以及公共妓院大行其道。“最明智的异教圣人”鼓励年轻人“在那里发泄欲望”,而不是侵害诚实的女性,没有人认为这种性自由“有悖于良好风俗”。治安法官桑德斯·韦尔奇认为,完全不可能也不必要压制卖淫,妓女们构成了一块重要的“荒地”,如果消失了,男人们就可能会变为鸡奸者。还有不少人认为,没有这一“发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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