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显然已经不再那么热衷于公开争辩性自由观念的基本原理,与此同时,这一观念也逐渐占据了思想的主流。即使是维多利亚时代批判道德自由改革论最重要的著作,即詹姆斯·菲茨詹姆斯·斯蒂芬的《自由、平等、友爱》(Liberty, Equality, Fraternity),也不出所料地承认“法律与舆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尊重隐私”,以及任何社会的道德标准各不相同并只能建立在自利的基础之上。他承认:“有可能这样一个时刻会到来,那时候惩罚出轨、诱奸甚至偷情都显得自然而正当,然而就目前看来,这一前景非常渺茫,我们甚至怀疑自己是否往这个方向在行进。”
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属于私人事务,随着此种基本观念逐渐被接受,其内涵也逐渐在扩大。最明显的后果乃是,从19世纪到20世纪,男性的滥交行为越来越得到默许,尽管一直有传统道德的支持者对此进行批评。当1834年私生子的法律进行大规模修订的时候,济贫法专员依据自然法与神法,主张下层女性要为诱发或同意非法性行为承担责任,而男性则免于接受相应惩罚。鉴于人们主要考虑的是男性,查尔斯·狄更斯1848年对一位国外访客说:“在英国,无度的淫乐成为了一种基本原则,以至于如果某人的儿子特别节制寡欲,他就会因此被警告,怀疑其身体是否健康。”一个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在1871年宣称,男人嫖娼应当仅被视为一种“自然冲动的不定期发泄”。1886年一份关于同样话题的内部公务备忘录也断定:“此点毋庸置疑,男人生来就不道德。”弗洛伊德理论与其他跟性相关的科学理论在20世纪同样最直接地确认了男性对于异性的性冲动。不过,随着时间的流逝,性自由之理想也开始容纳其他的人群。
其对于女性的公开容纳,与女权主义和其他社会平等意识形态的兴起密切相关。不过,这一联系并不是直接的。大多数早期的女权主义人士及其支持者,都谴责逐渐兴起的男性自由,其认为女性乃是两性之中贞洁的一方,并且这些人希望促进男性的自我克制,而不是允许女性像他们一样乱来。这就是18和19世纪以及20世纪早期的女性权利支持者所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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