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一位敏感的哲学家,她说:“我像爱丈夫一样爱着我的丈夫,像爱情人一样爱着你,每一种爱都很真实。我对他尽到一个好妻子的本分,我对你则献身于愉悦的快感。我们守住彼此的秘密。自然的义务要求我不能怀上你的孩子,我们的爱情不能伤害其他人。我的良心并没有责备我,我确信上帝也不会感到冒犯。”
博斯韦尔有时承认,对于这种私情感到不安,“尽管她深情而宽容,却沉浸在自己的想法里。她批评我的软弱,我该怎么做?我延续着自己罪恶的爱情……”简·霍姆当时只有十六七岁。十年之后,她的丈夫帕特里克·赫伦因为发现她与一名陆军军官有染而选择了离婚。当关系败露之时,她称“自己充满自责,希望全能的上帝不会仅因为这种罪行就惩罚她,那完全是一种激情的满足,而那些激情是上帝根植在她本性之中的”。
尽管这种论述并行于时,但从来都没有成为主流,更不用说获得尊重,风流行为只属于男性。卡姆斯本人也持有这种传统观念,即男人偷欢“偶尔发生,但很少或几乎不会导致感情出轨”,但女人偷欢则不可原谅。在其女儿离婚之后,他与妻子卡姆斯夫人乃将女儿放逐到法国,并再没有跟她说过话。简言之,对于上流女性而言,性自由的观念主要作为一种警告或消遣,出现在关于放浪之徒的小说或批评之中,而不是作为一种严肃的辩护。这一观念在下层民众中的流行,同样被痛斥为一种由男人引诱导致的可悲后果,或被指责为一种卑劣道德品格的体现,或是一种自愿的卖淫。与此同时,正如我们将会在下两章中看到,一种观点认为,女性淑德即使有其内在性,仍然主要有赖于接受他人教诲以及时刻警惕男性欲望,这种尖锐观点催生出一种针对女性行为更为严厉与禁欲的准则。
因此,在1800年以前,性自由乃被限制在某些重要方面。不过,在随后的一些年中,其中的不少核心前提——隐私、道德自由、刑罚的界限以及性伦理的理性与文化基础——已经成为了主流法学与社会思想中的共识。自此以后,人们的争议焦点越来越集中于此一观念的准确定义,而非其前提预设。与17、18世纪相比,纵观19、20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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