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约克郡的贵妇安妮·利斯特写下了英国关于女同性恋最早的——虽然也是秘密的——全面辩护,在其中她所使用的思想资源与其他种类性自由的辩护者们所使用的相同。她认为自己与其他女人的关系不应受到谴责,而应被上帝理解与宽恕——“主会对我怜悯,而非审判”。此外,她认同此种观念,即性规范是由文化决定的,并且对女性造成了不公平的压迫,她还探索了其他宗教里更自由的性风俗,将自己一位情人的婚姻形容为“合法的卖淫”。她自己则“不要任何神父,只要爱情”。至于正面的例子,古典文学提供了不少有关男性与女性之同性恋及双性恋的典故,利斯特对此勤勉地整理与阐释,必要之时通过解读批评其中厌恶女性的倾向,或者阐扬其中的微义以支持自己的观念。进一步的启发则来自为男性放纵与浪漫自由所提供的辩护,例如拜伦的诗歌。最终,与所有此前性自由的辩护者一样,安妮·利斯特着意强调了她的感情与行为合乎自然:“我的行为与感觉对我而言完全自然,因为它们不是被灌输的,也不是虚构的,而是来自本能。”
考虑到公众对于同性恋激烈的阻碍与压制,我们就会毫不奇怪,这类观点主要是以自利、迂回与片段的形式表述出来。其最勇敢的支持者托马斯·坎农遭到了起诉,作品也消失了。他在外流亡,回来的时候则成了一个异样与潦倒之人:他被迫去印制忏悔之言,撤回此前的观点,此后一些年他过着平静的退隐生活,撰写散文与诗歌,辱骂自然神论者,颂扬基督教的真理与与贞洁的美德,展现他对于“耶稣,我唯一流血之爱”的向往,以及他对于死亡的“强烈渴望”。与女性性自由的例子一样,那些对于性的全新思维方式之演进,在此也造成了一种双重的后果。首先,随着人们越来越重视“自然”行为之定义,那种将鸡奸视为典型“反自然”行为的看法及对此的迫害无疑得到了强化。可与此同时,那些理解人性、法律与伦理的新方式,不但促生了异性恋自由的观念,而且在18世纪晚期以同样广泛、合理与冷静的表述为同性恋自由提供了辩护。
这一发展最充分的证据体现在当时最伟大的改革人士杰里米·边沁身上,他终其一生都在密切关注这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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