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18世纪中期,伴随着男性之性自由的扩展,人们也日益关注其后果。对大多数评论者而言,重建过去的戒律或废除所有性约束似乎都是不可行的。如何引导男人的欲望以尽可能降低其对于女人的伤害?这正是人们对于诱奸最后一个重要的思考主题。
最显著的解决之道乃是允许卖淫。正如我们在第二章所见,人们越来越相信有必要牺牲一部分下层女性以保护正派的女性免于危险。其结果则是,自18世纪中期开始,容忍卖淫的理论与实践对于英语世界的性经济一直具有核心的作用。至19世纪晚期,政府对于卖淫之管理在整个不列颠帝国和不少其他的西方社会得到施行。性交易的规模亦迅猛地扩张,与之相伴的乃是城市、工业经济、军队、全球商业、交通的兴盛,以及海外殖民地的发展。只有到了20世纪末,卖淫对于性经济的重要性才开始降低,其原因在于大规模避孕与女性之性自由的扩展。
尽管如此,卖淫从来都不是一种得到普遍认可的解决方式。许多卖淫的批判者(不论是基督教、自由派、激进派或女权主义)都忧虑这使得男性的乱交制度化了,他们还担忧一种其背后的假设,即妓女是无足轻重的次等人类。并且,卖淫同样很难与那种信念并存,即妓女本身乃是诱奸、社会排斥与经济困境的受害者。以那种观念视之,卖淫不仅远没有阻止无辜女人的堕落,实则正建立在这种堕落之上。我们将在下一章看到,这种看法深刻影响了18、19和20世纪的慈善事业、社会政策、女权主义与政治学。
另一条解决之道乃是以新的方式管制男性的淫乱。从17世纪晚期开始,随着教会法庭司法权之衰落,一系列新制定(或新扩展)的法律程序逐步出现,用以起诉通奸者与偷情者。传统的戒律在实践中总是更多地惩罚女性而非男性,与此相反,如今这些诉讼之基本观念则为女人是男人猎艳的受害者。其根本关切与其说是纯粹惩罚背德之举,不如说是保护女性,巩固婚姻制度,以及维护父亲与丈夫的性产权。如果一个男子诱奸了一个女子后又将其抛弃,他就能以毁约为由被女子起诉,或者被女子的父母起诉,理由是赔偿损失。同样的父权观也支撑着对于“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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