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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与慈善(3 / 8)

造出许多妓女……但它全然不能挽救改造她们”。

这种对于惩罚之功效的冷嘲热讽由来已久。不过如今,正如我们在第一、二章之所见,它获得了一种新的认可。早在17世纪90年代,甚至某些宗教改革团体的支持者就承认,与传统观点相反,妓女被送入教养院,“最后普遍变得比进来时还要邪恶与无耻十倍”。同样的结论亦逐渐见于立法者与治安法官的言论中。1751年一个下议院委员会认定,“教养院存在大量的缺陷与弊端”。亨利·菲尔丁也同意,他们这些治安法官更倾向于“改良而非矫正不道德之习”。简言之,正如他的一位下属的沮丧之语,经过多年的严刑峻法,惩罚妓女最终只是一种“无用的苛政”,因为“惩罚只能在其执行的当时起到阻止作用,然而却难收一丝改造之效”。

其他基于宗教力量的建议最早在世纪之交的时候被人提出。福音传播协会与基督教知识宣传协会的创立者托马斯·布雷坚定地认为,如果妓女被送入“一所忏悔院……其由一些开明而正派的女士与年长而圣洁的牧师管理”,她们自然就会“恢复对于上帝应有的恐惧,以及对于她们罪行的惊怖”。仅仅外在的惩罚是不宜的,她们应当被要求忏悔、问答要理,“通过告解与禁欲的手段……直到她们在道德上醒悟并整体焕然一新”。其传教士同事与慈善家托马斯·纳尔逊也确信,有必要“建立一所机构,收容这样的年轻女子,让她们可以确知自己的恶行”,在此,她们会“通过真正的基督教准则”而恢复道德的健康状态。然而,在18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人们对于妓女之罪恶的态度变得温和以前,这样的慈善观并不常见。

事实上,多个世纪以来,英国在这一点上的态度,比起其他的基督教国家要显得更为严厉。在中世纪,因为教皇的纷纷提倡,许多面向忏悔之妓女的修道院和其他机构在欧洲大陆纷纷建立,在拜占庭、意大利、德国、法国及其他地方。但在英国则阒无声息。更多机构建立于16和17世纪天主教的反宗教改革运动中。但对英国评论者而言,这一直就是罗马天主教性堕落的体现,而非严肃的社会计划。

只是从18世纪中叶起,随着其观念的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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