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神法已不再必然是首要的标准。相反,道德行为如今更倾向于采取世俗化的表述:它遵从的是理性、礼仪与人性的指令。最后,通俗报刊的形式有可能促成了一种观念,即道德判断实质上是主观的。造成观点之多元与歧异的因素不仅仅在于报纸、杂志与小册子的大量涌现,同时还在于这些媒体的生存完全有赖于煽动性的讨论、刺激性的问题与评论、彼此的辩驳以及吸引公众眼球。
这些新环境所造成的另一个后果是,在18世纪出现了我们所谓的“媒体事件”:某些事例引起了如此热烈的公共讨论,以至于这种讨论本身就成为了事件发展的一种重要推力。这类事件很多都是由某种性争议引发的。反过来,它们也不可避免地进一步强化了各种针锋相对的性观点。早在17世纪,某些丑闻就曾引发大量议论。在1610年代,“奥弗伯里事件”催生出源源不断的檄文、小册子与诗歌,更不用说一大堆抄本。同样的公共热情也出现于1631年卡斯尔哈文伯爵的审判上,他被控教唆强奸以及实施鸡奸,还出现于17世纪90年代诺福克公爵夫妇的离婚诉讼,以及一系列其他涉及性乱的事例上。18世纪中叶的新情况不仅在于这类事件更多,抑或印刷品上的评论数量及其传播范围显著提升;更在于公众通过报刊的普遍介入,使得其自身成为了事件进程中的一部分。层出不穷且相互竞争的新闻报道,以及数不胜数的公众介入方式,这两者的合力意味着,公共丑闻如今几乎总会在报刊上引起评论者与当事人无休无止的争论,即便事件仍在演进之中。
对那些欢场名媛而言,即便是最微末的琐事也可能被放大一百倍。1759年,基蒂·费舍尔在圣詹姆斯公园骑马时从马背上摔下,此事引发了延续数月之久的公共评论、诗歌、绘画、小册子以及专著(见插图47至49)。不过,最吸引人的焦点还是审判。毕竟,一场诉讼包含了一次公共争论的所有必要元素:对立双方所陈述的矛盾故事、人格剖析、隐藏的丑闻、最后的一锤定音,以及败诉一方可能面临的惩罚、毁灭,甚至死亡。正是在18世纪60年代,“轰动案件”(cause célèbre)这一名词首次在英文中出现,其最初的一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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