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步的术语来思考社会变迁,而这也是启蒙时代的遗产。但这往往会造成我们的历史短视——我们很容易忘记眼前的状况是多么偶然,过往的历史曾经充满了各种可能的路径,即使在最近几代人中,性隐私权的边界也一直遭受着挑战与重塑。在法律与社会的实践中,女性以及未婚人士之性自由被广泛接受是一种相当崭新的进展。即使在今天的英语世界中,避孕与流产的条款仍然受到高度争议,卖淫问题同样如此。虽然成人间自愿乱伦有各种不同的定义,并往往延伸至不那么有害的亲属关系,但只有部分国家对此允许,其他国家则将其治罪。关于性自由之界限存在各式观点,这仍然是我们时代最具争议的文化问题之一。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隐私与平等的观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思想支持,但同性恋自由的扩展始终饱受争议。1967年英国法律准许二十一岁以上的男性私下发展同性恋,但随后有一大堆人出来指控同性恋“公开”勾搭。于是,一项新的法律被推行,其针对的并非同性恋本身,而是将其限制在公众视线之外。迟至20世纪8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依然认定,男性即使私下、自愿发生性关系本质上也是不道德的,应受惩罚;而英国政府则规定,任何地方政府倘有任何“推动同性恋”或者在学校教导孩子“将同性恋视作一种家庭关系来接受”的举措皆属非法——所有这些法律直到2003年才被最终废除。尽管不断地面对着不计其数的挑战,对于同性恋的歧视仍未能终止,这不仅仅体现于婚姻制度,同样体现于对于不正当行为的定罪上。如今在英国,一个男人在性行为过程中用烧红的铁板在其妻子臀部打上烙印是合法的,不过如果对象是男性的话,即使秘密且自愿地进行此类虐恋仪式,仍然是不合法的——上议院与欧洲人权法庭皆作如是观。因此不足为奇,如今许多学者与激进分子都抛弃了公共与私人行为之区分,而将其视为一种意识形态建构,遮蔽了社会中由特殊——主要是“异性恋规范”——观念与政策主导的更大霸权。
因此,在过去五十年间,自由与压制、平等与不公、个体权力与集体道德之间的平衡一直处于变动之中。虽然它们的形式一直在演变,但性道德、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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