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的存在需要一个集中化的中央政府权威去提供清洁空气这样的公共物品。因此,如果洗衣商有强制的法律权利要求补偿的话,涂料厂主将会有激励去投资10000美元建一个污染控制设备,以避免20000美元的法院判决。然而,科斯却论证说,即使洗衣商不具有这样的法律行动权利,污染同样将会被有效地清除掉。如果法律,或者一种非集中化的自助体系的存在赋予工厂进行污染的权利,洗衣商可能只要付给工厂主多于10000美元但少于20000美元的钱,去安装一个防烟设备。因为双方这样都能获益,所以会同意这样的谈判结果。
在任何一个例子中,污染的外部性问题都被忽视了。关键的区别不在于经济效率的问题,而在于涂料厂主和洗衣商之间收益的分配问题。在一个自助的体系中,洗衣商将不得不支付给涂料厂主10000到20000美元之间的数额,而涂料厂主却从他排放污染的能力中获得收益。但是如果法律责任的规则基于“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那么洗衣商将不要支付一分钱,而工厂主却必须在不能得到任何回报的情况下投资10000美元去建造一个防烟设备。科斯并不对责任规则应该通过公平的原则进行评估这一点提出争议,而是坚持认为,在他的假设条件下,即使责任规则有利于外部性的制造者而不是受害者,有效的安排也是能够达成的。
科斯定理经常被用来说明在没有中央权威的情况下谈判的功效问题,有时它也被专门用于国际关系研究中(Conybeare, 1980)。实际上主权原则确立的责任规则,就是将外部性的负担加于受到他们伤害的那些人身上的。因此,科斯定理可以作这样的阐述,它预测了国际关系中的集体行动问题可以通过谈判和相互调整而得到克服,也就是说,通过我们所定义的合作的途径。由此得出的进一步含义是,我们看到的纷争现象一定是本质上利益冲突的结果而不是协调的问题。换句话说,科斯定理可以被视为将奥尔森有悖常情的集体行动逻辑的意义,或者博弈论所强调的协调问题的重要意义降低到最低程度。然而,这一结论因为两个有力的理由,将是不正确的。
首先,科斯强调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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