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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与失败(3 / 6)

其中一方的供词不能作为证据指控另一方。因此,尽管在1651年,苏珊·沃德的丈夫把情人带回家并与之交欢,“而他的妻子跟他们在一张床上”,但对她而言,《通奸法案》却不能派上用场。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1655年的罗伯特·佩格身上,当他某天夜里很晚回家,发现自己的妻子在床上,而她的情人正慌慌张张地穿上他的短裤。与此相类的还有1652年3月,教区官员进入普里西拉·福瑟林汉姆的淫窝,发现她“坐在两个荷兰人之间,胸部裸露,没穿长筒袜,恬不知耻地纵饮高歌”。考虑到这种极端的举证标准,也就不难理解当时没有多少案子依据这一法案审理,而据此定罪的就更少。米德尔塞克斯郡包括了大部分伦敦的郊区,17世纪50年代在这里至少有四十名男女被控犯有通奸之罪,其中不少人因其生活放荡早已臭名昭著,然而最终只有一人被定罪(还有几个被改判或加判重婚,这同样也是死罪,不过更容易举证)。

相反,这一新制度的主要后果是,控告与惩罚呈现出越来越宽松之潮流。在米德尔塞克斯郡,数以百计的通奸嫌犯都由治安法官具结保证,而非送交庭审。换言之,就是被迫解除对这些人的两性关系指控,并找到正派的公民为其良好行为提出保释,再让他们在法庭上为其未来的行为提供担保。对于妓院老板的指控书在英国高等法院中仍不断出现,然而其中没有任何地方明确援用那部新法律。在不少郡,对于通奸与私生子的指控呈现出明显增长:例如在德文郡,1655年,也就是在迪斯布罗反对不道德行为之运动的高峰期,这类指控占据所有犯罪指控的三成以上。

这些指控多数并未依据新制定的《通奸法案》,而是依据过去有关私生子的法令(虽然就技术层面而言,两者不能兼容,但旧法令仍然保持效力)和普通法,以及治安法官传统上针对性过错而行使的自主决定权——纵使这一权力有悖于新法令的条文。与过去的做法一样,许多罪犯显然首先接受非正式的训诫,在屡教不改的情况下才会遭到起诉。与此相类,1652年12月,伊丽莎白·拉特克利夫因为曾有过私生子而受到审判,被控触犯了有关偷情的法案,而她最后却被释放了,原因是她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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