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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道德宽容(2 / 4)

因此他们既不是在崇拜上帝,亦非参与宗教集会。

他强调,自己的目标绝非“宽容堕落之举和纵欲之行……相反,治安法官有责任通过惩罚来约束与抑制这些行为”。考虑到传统观念把灵魂失常与道德失常相联系,那么就完全有必要预先表明反对态度:良心的自由可能会暗示一种普遍的放荡。

不过,这最后证明是一种难以维持左右平衡的举措。当时不少人认为,很难公正地在道德自由与宗教自由之间进行区分。“毫不足奇,”某位洛克最早期的批评者讥讽道,“这位作者的话语中的确点缀着对于爱与和谐的推崇,以及对于卖淫等丑行的责难……但这些无非是遮蔽钓钩的诱饵罢了,以诱使淫荡的读者更加贪婪地吞食。”倘若宗教应被排除在公共监督之外,并留驻于意识之中,一位牛津大学教师反驳说,“也许有人会认为,有理由把其他一些东西也排除出去,而这些正是他们喜好的东西。比方说,一些人可能会把随便离婚排除,有人排除一夫多妻制,有人排除非法同居,还有人干脆排除偷情”,甚或是乱伦。人们应当回头想想,在空位期宗教宽容可能导致了何等严重的后果。

17世纪40年代与50年代的例子确实具有说服力。当此之时,对于良心自由之正反双方的辩论确实如火如荼地展开来。多数宗教派系分子与无派系者都声称,控制信仰的举措不可能也不合理,而有限的宽容则会使新教徒变得更为和谐,而不是相反。他们同样认为,理当严惩任何违背道德的放纵之举:良心自由不应当包容那些违背上帝律令或社会秩序的观念与行为。约翰·弥尔顿,这位英吉利共和国中对于思想自由最富热情的理论家,同样会审查那些拥护性自由的观念(以及拥护天主教会之观念,他认为其鼓励了性自由)。“通往自由的唯一途径”,在他看来,乃是“生命之纯洁与举止之神圣”。甚至像威廉·沃尔温这样的人,尽管他彻底支持信仰自由,能够包容穆斯林、异教徒以及无神论者,但他仍然谴责那种可能造成“为非作恶”的观念:“让法律以十倍的严格与苛刻来惩罚所有邪恶与罪行。”罗德岛的创建者罗杰·威廉斯也赞同不贞者“不应当被宽容,而要被制裁”。

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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