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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良心(1 / 8)

此中存在着不少重要的催化剂。至17世纪晚期,此前的很长一段时期,由于人口膨胀与资源短缺,对于不道德行为之严苛态度得到巩固,而在此时,人口压力趋于平缓,同时生活标准开始提高:在这一背景下,人们对于私生子的恐惧逐渐减弱。与此同时,17和18世纪的政治进展也极大地强化了个人自由的基本理想。从英国内战到美国革命及其后,政府当局与国民权利的紧张状态是一个核心的政治问题,而“自由”则可能是最为有力的意识形态概念。对于个人自主应当施以何种限制,这一问题不只关系到私人良心,也关涉到公共行为的整体领域。不足为奇的是,在18世纪早期,许多评论者把不道德行为的显著增加,与这种政治独立精神的日益发展联系起来。1730年一位主教评论道,这种对于个人自由的基本假设变得如此强大有力与无拘无束,以至于它产生出一种道德败坏的信条:

倘若人们没有权力随心所欲地说话与行动,至少在与他们自身相关的每件事上不能如此的话,那么自由就是不存在的。对于合理的自由(reasonable liberty)这一表述,他们无法理解,他们头脑中的自由一旦处于规则与限制之下,就已不复存在。

一个更为直接的影响则是《宽容法案》的通过,它在法律上认可了非国教信仰。但这并未付诸实现,因为对于宽容之质疑乃被广泛接受。与法案正相反,最主流的观念仍然是批评这一宽容理念。这项新的法案之所以被提出来,只是作为1688年革命罢黜詹姆斯二世之后的一种有限而遗憾的政治妥协,并旨在赢得宗教异议者对于新制度的支持,从而在本质上并非一种出自衷心的政策(事实上,不少教会人士不久就后悔通过了这部法案,并试图废除它)。不过在实践中,这部法案很快就建立起了一种几乎完全自由的意识,至少对于那些名义上是新教徒的男性与女性而言是如此。它同样使得人们有可能免于任何信仰,尽管按照法律的字面不能如此。无论如何,宽容之建立有助于削弱一种假定,即信仰之多元注定要造成社会之失序。虽然宗教与政治分裂之暴力在光荣革命之后仍绵延不绝,然而一种共识却愈加强烈,即话语与信仰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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