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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良心(2 / 8)

异性是无可避免的,而法律只应当管理行为,而非思想。因此在英国的公共生活中,一种前所未有的意见与表达多样性就呈现出来了。

个人自由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延伸至私人行为及信仰?此问题尤其成为了移风易俗运动之聚焦点所在。这一运动同样将此问题政治化,因此性戒律的强制执行就与宗教及党派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因为这一运动主要为辉格党人、异见分子以及他们的同情者所发起。他们自身组织为私人性团体,并通过世俗方式来惩罚罪人,这种行事方式暗中挑战了英国国教会的权威。不止于此,它还再次唤起了危险的空位期之幽灵,盖因“移风易俗”曾是清教徒的口号。正是这些原因,使得此一运动激起了托利党人与宗教保守分子的激烈反对。

结果则是,1689年之后,新教的敌人以及运动的批评者们,时常攻击异见分子与道德活动家,称他们自己沉浸在自由之中却反对他人之自由。道德不也是一种个人良心的事务吗?他们是什么人,要规定其他所有人的救赎之途?“为何你们不能那样开明,像你们得到宽容一样来宽容别人,将你们手中取得的东西也给予他们?难道因为人们按照自己的步伐与路径走向天堂是不合理的吗?”如果有人选择慢点走,停下脚步甚至“在途中喝酒(也可能是嫖妓)”又该如何呢?“你们捧着垃圾,而我则拿着酒瓶。”约翰·丹尼斯的剧作《直布罗陀》(Gibraltar)中的一个角色如是说。“如果良心自由普遍存在,为何每个人不会因自行其是而受到诅咒?”“良心自由,你懂的,夫人”,在《爱的诡计》(Love’s Contrivance)中,奥克塔维奥对贝丽扎这样说道,意在为性自由辩护(“嗯,并且男人的良心宽广得很。”她答道)。关于现代阶段,道德家阿瑟·贝德福德评论道,《宽容法案》“尤其被用来鼓励通奸”——“如果一个人可以坦然地犯下罪行,他们会说自己拥有法律所赋予的自由,并且照犯不误。”

因此,这一思维方式的日益突显也展现出,对于政府职权之界限、新教之宽容以及道德监管之基础这些方面,存在着政治与社会的对立,但它也同样反映出更深刻的思想趋势。其中有三点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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