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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律与道德真理(1 / 5)

在一切观念之中最具腐蚀性的即是:不贞之举并非总是有害或错误的。正如我们所见,这是对于性戒律强制化的一种由来已久的挑战。不过,纵观中世纪与文艺复兴时期,性自由只是得到了无力而含蓄的辩护。多数时间它是以一种随意与秘密的方式被提出:一种虚构的修辞,或对于特定罪犯的辩解,而不是作为一种源自普遍原则的公共信条。除此之外,社会、思想以及体制的权威也不遗余力地痛斥此种观念。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执行性戒律,对此的争论当然一直在持续,至于彻底废除性戒律,这种意见却从未被严肃地提出。与之相较,从17世纪晚期开始,那种认为不贞之举可能无害的意见开始得到表达,并且其说服力与影响力要强大得多。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道德律是什么这一问题被卷入到启蒙时代早期那些最重要的神学与哲学争论之中——关于真理的性质与确定真理的方法,关于《圣经》的地位,以及关于政治与伦理权威的正当性基础。从这些辩论之中,一些新的观念在多个角度浮现出来,对于全面禁止不贞之举的做法提出了怀疑。这些观念的贡献往往是隐在的或无意的,因为不论是保守的还是激进的伦理与宗教理论家,都未必希望助长性自由。无论如何,总体的影响乃是道德法则被人们置于一种更自由与更多元的基础之上。

在正统神学自身之内,一直存在着充足的潜能,以重新考虑性规则。虽然《圣经》禁令的主旨足够清晰,但对此的细微阐释却从来都不是简明易懂的。贞洁这一概念的内涵取决于合法婚姻的定义,因此很有必要求助《圣经》,以为此类事务确定基本原则:在何种范围内可以允许血亲结婚、离婚与再婚的可能性,以及一夫一妻制。不止于此,虽然官方的说法是第七诫包括了所有的不贞行为,但人们仍然争辩《圣经》对于通奸、偷情、乱伦、卖淫、不洁及淫荡之行的各种禁令该如何阐释,这些禁令彼此如何取得一致,以及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与《圣经》其他地方隐含的规范相协调。除此以外,还存在着关于适当惩罚的难题。不少都铎时期与斯图亚特早期的评论者都认为,通奸者应当被处死,一如《旧约》中的命令(《利未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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