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22),并且在1650年这一措施得到了《通奸法案》的确立。尽管如此,更为传统的观点总是认为《摩西律法》的这一部分虽然有指导意义,但已不再具有必然效力;因此“应由每个国家自行决定,对于此种行为究竟是处以死刑,还是通过某种严厉的谴责来予以惩罚”。更为复杂的是,基督在有的时候确认甚至强化道德律,以批判不贞之举(例如:《马太福音》,5;《马可福音》,10),但看上去与此矛盾的是,基督有时候又对于通奸的女性展现出宽容(《约翰福音》,8):后者是否暗示基督对于此种罪行一种更为宽容的观点,或仅仅意味着他拒绝“插手治安法官的事务”?
与此前宗教改革与空位期的情况类似,17世纪末宗教一体化的断裂,对于这些长期存在的问题也提供了新的刺激。人们否认《圣经》对于通奸与卖淫的谴责也包括了普通的偷情,“在那个时代一桩微不足道的罪行”。他们认为,婚前性行为乃是“清白与无害的”,《旧约》显示此种行为“在古代得到了宽容与允许”,它“并未危害到第三人,双方都作为个体行事”。同样流行的做法是援引《圣经》的先例为离婚、姘居或一夫多妻制提供辩护。有些人甚至在《圣经》中寻找根据,为一个已婚人士与一个未婚人士的“半通奸”行为提供辩护。在17世纪90年代,牧师约翰·巴特勒激起了众怒,因为他在教会法庭与印刷品中详尽地声明,在某些情况下,与一个女人未婚同居(他这么做过)以及与她生下小孩(他也这么做过)不能算是通奸或偷情,尽管那个男人之前已经有了妻子与小孩。这一时期新兴的杂志对于性道德之辩论更加广泛与公开,这使得人们对于传统道德规范的质疑获得了更多关注。索尔兹伯里主教吉尔伯特·伯内特哀叹道,这些辩论“支持自由恋爱,甚至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亦如此”,它们如今被公然提出,“在人群之中蔓延,并且在人人口中谈论”。
不过,传统伦理面对的最直接挑战,并不是来自对于上帝言语的重新阐释,而是来自1700年左右逐渐兴起的对于伦理之真理与权威的争论。《圣经》之为道德根基这一观念受到了两个方面的攻击。其一是有人主张,《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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