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前,穷人的监督者经常强迫未婚生子的贫困男女结为夫妻。因此,很容易假定把此种做法推行到所有被诱奸的女性。当亨利·菲尔丁作为治安法官处理一对被捉拿在床的年轻未婚男女时,就是采用这种解决方法,“在遭到法官的训斥以及一些威胁之后,那个小伙子宣称他愿意尽其所能弥补女孩,马上娶她为妻”,后来确实如此(数年之前,菲尔丁自己就曾做过同样的好事,在发现对方怀孕之后,就娶了那个女人,即她的厨娘玛丽·丹尼尔)。即便是强奸行为,柯洪声称,只要那个女人同意,“如果推行这一原则的话,对社会也比较好”。在19世纪与20世纪早期的北美,这些原则得到了法律的尊奉。在大多数州,诱奸成为了一项罪行,然而婚姻则是其可以接受的结果;对于法庭如此,对于大多数提起诉讼的女性而言也显然如此。
但如果那个诱奸者已婚该怎么办?还要施行这一原则吗?自从1603年以来,重婚就是一项重罪,而在19世纪此乃成为了一个广受争议的问题。许多严肃的评论者主张将一夫多妻制作为一种诱奸的补偿。如果人人都同意婚姻对于女人、孩子与社会是最好的,而把一个男人限制在一个伴侣上又是不合理的,那么这岂非一种明显的解决方式?当离婚不被允许时,一夫多妻制可否提供一种合理的方式,以平衡男性的欲望和性责任,并进而支撑婚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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