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止”。他认为,这显然是解决诱奸与卖淫之双重罪恶的源自神授的途径——上帝难道未曾命令“如果一个男子引诱了一个没有订婚的女子,并且跟她睡了觉,他就该娶那女子为妻”(《出埃及记》,22.16)?
结果是,围绕此一问题爆发了一场广泛激烈的争论,详细论述并拓展了前两个世纪以来累计的对此问题正反两面的论述。就在马丹的书面世数月之后,在远离伦敦的柴郡教区,其牧师亦惊叹这“仍然是人们谈话的焦点,我去过的任何一个集会皆是如此”。
三个主要的因素导致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最根本的是,《圣经》似乎有不少地方支持男人娶多个妻子。那些长老的多妻制在《新约》中并未受到任何明确的谴责,这成为了一个长期的神学难题。宗教改革之后,一如我们在第二章之所见,圣经事例的权威性导致早期的新教徒进行了多配偶婚姻的试验。17世纪50年代,人们对于此种实践之兴趣再次兴起,当时他们似乎正在彻底地重塑社会。在那些主张一夫多妻制是“真正的婚姻形式”、“合法且荣耀”并得到上帝完全认可的人之中,有弥尔顿、共和派下院议员亨利·马滕,以及霍布斯的“至交”——著名的作家与法官弗朗西斯·奥斯本,他那广为人诵的著作抨击一夫一妻制只不过是“狡猾牧师”的发明。在1657年,奥斯本的一个朋友出版了贝尔纳迪诺·奥奇诺为多妻制辩护之名著的英译本,次年,护国公公开怂恿准许一夫多妻制的婚姻。正如霍布斯所指出的,禁止多妻制纯粹是一种专断的人类习惯所致:“在世界上某些地方,男人可以有很多妻子,而在其他地方,则没有这种自由。”甚至反对一夫多妻制的教会人士有时亦对此承认。一位剑桥的教授在1731年写道,不承认《圣经》容许纵欲放荡乃是愚蠢的,“其不仅允许多妻制,还外加承认纳妾”。
在17世纪晚期与18世纪,《圣经》与教父的文本仍然是所有关于一夫多妻制之讨论的一个组成要素。1780年,当马丹将解经学作为其论述的主要根据时,他是自觉地把自身置于这一思想传统之中。他相信,自己正在从事一项重要工作,其肇始于最初的新教改革者,旨在除去天主教的诸种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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